本机关2015年12月24日发现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没收扣押的药品及器械,没收非法所得50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珠卫医罚告[2016]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市卫生监督所404室,电话:226431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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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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