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2月13日向全市符合承保条件的“失独家庭”夫妻每人赠送1份“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每份保险保费200元,保险有效期1年,帮助其家庭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构筑风险屏障。经费来源于省人口基金会。
一、“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承保对象条件:
(一)具有珠海市户籍;
(二)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收养子女;
(四)女方年满49周岁,且夫妻年龄均不超过75周岁;
(五)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龄应在49-75周岁。
二、相关说明
(一)2015年失独综合保险方案较上年的略有调整,重点加大了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住院和重症补贴的保险金额,其他基本一致。
(二)为方便操作,投保计算周岁时统一只对应到年份。(如1980年出生,则2015年为35岁)
(三)新增“失独家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统一由妻子户籍所在地负责统计上报。
(四)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
三、“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方案简介(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
(一)保险方案:
保险利益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备注 |
|
意外保障 |
身故 |
意外导致身故 |
20000元 |
意外身故、伤残责任赔付总金额以保额20000元为限 |
伤残 |
意外导致伤残 (含烧伤) |
按伤残比例赔付(含烧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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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特定疾病 |
重大疾病的定额给付 |
15000元 |
十五种特定(重大)疾病 ----原方案为10000元 |
住院医疗 |
团体医疗 |
意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
5000元 |
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90% ----原方案为1000元 |
住院补贴 |
津贴 |
意外、疾病导致的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补偿(每年最多补偿20天) ----原方案为40元/天 |
重症补贴 |
津贴 |
因十五种特定疾病所造成的住院津贴 |
120元/天 |
年累计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 ----原方案为80元/天 |
注:1、重大疾病责任,有 30 天观察期,且投保前已患条款约定的十五种特定(重大)疾病者不在赔付范围内;
2、[633]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100元/天)与 [634]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120 元/天)责任中, 633 与 634 津贴责任不重复给付。
(二)保险责任(赔偿标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最高可赔付20000元。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含烧伤保险金),最高可赔付20000元。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按每日100元进行补贴,一年最高补偿20天。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条款约定的十五种特定(重大)疾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按每日120元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对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疾病
特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该十五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特定疾病的名称如下:
1、恶性肿瘤;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多个肢体缺失;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深度昏迷;7、双耳失聪;8、双目失明;9、瘫痪;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4、语言能力丧失;15、严重脑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