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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9-12-18

 

印发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拟订卫生、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等有关标准与规范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3.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4.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整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2.增加提出拟订药物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干部保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五)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等)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九)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供血工作。

(十)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研发展规划和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二)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以及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宣传、接待、财务、统计、后勤保障、内部审计、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卫生信息化及卫生统计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组织拟订卫生立法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卫生系统法制的宣传教育;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疾病预防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基层防保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实施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的紧急处置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监控;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妇幼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技术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卫生服务网络并监督指导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估;负责指导社区卫生、农村卫生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准入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干预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五)医政科(中医科)。

负责研究提出医疗机构改革规划;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基本医疗服务、护理技术、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承办与医疗服务相关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感染控制和急救体系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工作;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中医医疗技术、临床用药和执业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拟订医疗技术风险防范规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负责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的紧急医学救援和防控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帮助各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八)人事监察科。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的开展;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正科级8名,副科级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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