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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2015-12-31

珠海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计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卫生计生机构用于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伤病员转送、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卫生监督、疫情处置、血液或特殊物品运送、巡回医疗、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计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根据“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救护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分为4种类型

(一)运送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急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三)防护监护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四)特殊用途救护车(D型):为突发事件救援、血液运送等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包括应急指挥车、卫生监督车、卫生(防疫)应急车、血液或特殊物品运送、巡回医疗、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计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五条 救护车按120网络分为网络内、外两类,分类管理,统一由市120管理。

120网络内救护车指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急救(监护型)、防护监护救护车,涵盖ABC型救护车,并由市120统一指挥调度,非经市120同意、严禁挪作它用。其他用途救护车为市120网络外救护车, 各单位负责日常调度和管理工作,并向市120备案。

第六条 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电气要求、整车、医疗舱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

防护监护救护车和特殊用途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对有关专业设备和物品及时更新调整。

第七条 市120网络内救护车,由市120负责统一车辆外观、标识、车辆编号和安装无线通讯装置、车载信息终端。

120网络内、外的救护车外观标识执行粤卫办〔201060号和珠卫〔201125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  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服务半径和医疗救护等任务的需要,实行全区域覆盖,合理布局,快速反应,就近出车,有效联动,及时救治。

第九条  全市按照每5万人口(含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至少配置1120网络内救护车。市120根据急救工作需要规划配置全市网络内救护车,以满足当地伤病员急救工作。

第十条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至少配置2辆网络内救护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保障2辆网络内救护车能同时运转。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增加配置网络内救护车数量。

第十一条 承担市120急救网络任务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置2辆网络内救护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保障至少1辆网络内救护车运转,1辆车备勤。

第十二条  其它一级或一级以下承担市120急救网络任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置1辆网络内救护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保障车辆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专科医院、未定级医院、民营医院和有急救任务的其它卫生计生机构,急诊科符合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相应标准的,可参照上述同等规模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其它卫生计生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配置专业救护车。

    

第四章   救护车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日常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由市120根据“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统一指挥和调度。

在重大、突发事件医疗保障及演练时,市卫计局负责指挥全市卫计系统的救护车,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度工作。如遇其他情况,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可以指挥调度相关单位的救护车,

0年审核一次,审核内容包括救护车的配备、标志、车况、人员等。调动使用市120网络救护车,所在单位需向市120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机构为救护车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单位。

各急救网络医院应当保证院前医疗急救用车24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市120出车指令后,应立即派遣网络救护车和人员执行出车任务。

救护车应定期清洁、消毒、保养及查验,及时补充消耗物品,保持车载装备和物品完备、清洁和整齐,确保车辆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及时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救护车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和驾驶员各1名,有条件可配备担架员1-2名,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救护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不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未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 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开辟专用通道,保障救护车安全通行。

     救护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执行紧急救护任务发生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记录,可凭市120出具的有关急救工作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撤销。

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救护车行驶50万公里或使用时间满8年、或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应及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采购更新。

第五章   救护车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计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救护车管理工作:

(一)全市所有救护车信息应到市120登记备案,由市120统一颁发救护车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内容包括救护车的配备、标志、车况、人员等,每年汇总一次有关救护车信息上报市卫计局。

(二)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记录救护车配置、使用、查验、报废等内容。

(三)公立卫生计生机构自筹资金购置救护车,其计划购置救护车类型,应按市120根据区域内救护车类型分布情况提出适宜的救护车类型及改装基本参数进行购置。

(四)救护车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五)经政府批准同意由财政拨款购置的救护车,根据救护车使用医疗机构的归属,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财政保障救护车的购置和年度运维经费,网络内救护车由市120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网络内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司机需经市120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统一管理。

(六)市120每年对全市120网络救护车进行专项建档备案,每年定期检查、核实车况、考核120网络救护车司机。对不适宜担负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进行登记,要及时办理报废、更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由卫计行政部门查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救护车的设备配置、车况及使用年限等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加强对救护车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救护车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通过医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实施,原《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珠卫〔2009306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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