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珠海市卫计局颁布《珠海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救护车是指卫生计生机构用于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伤病员转送、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卫生监督、疫情处置、血液或特殊物品运送、巡回医疗、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计生任务的专用车辆,属特种车辆。同时,由于救护车担负着救死扶伤的职责,因此在车辆安全、车速等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参考了《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2〕280号)和《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等城市的做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6章,共28条。分别是:总则、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救护车安全使用、救护车监督管理、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救护车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救护车是指卫生计生机构用于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伤病员转送、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卫生监督、疫情处置、血液或特殊物品运送、巡回医疗、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计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二)关于救护车的分类。救护车分为运送救护车(A型)、急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救护车(C型)、特殊用途救护车(D型)4种类型。救护车按市120网络分为网络内、外两类,分类管理,统一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简称市120)管理。
(三)关于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至少配置2辆网络内救护车;承担市120急救网络任务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置2辆网络内救护车;其他一级或一级以下承担市120急救网络任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置1辆网络内救护车;其他卫生计生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配置专业救护车。
(四)关于救护车的安全使用。卫生计生机构为救护车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单位。救护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救护车未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已注册登记的救护车行驶50万公里或使用时间满8年、或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应及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采购更新。
(五)关于救护车上医疗救护员的配备。执行院前医疗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救护车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和驾驶员各1名,有条件可配备担架员1-2名。
(六)关于救护车的监督管理。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计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承包给任务单位及个人。对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由卫计行政部门查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