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为吸引优秀高层次卫生人才来我市发展,大力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及起草依据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医疗卫生新格局,建设健康珠海、幸福珠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6〕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63号)、《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和《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珠字〔2012〕3号),珠海市政府于2016年6月出台了《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珠府办〔2016〕15号)。该办法对于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的资格条件、相关待遇、引进程序以及管理和考核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出台的必要性
《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在经费管理方面对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工作所需经费的来源、高层次卫生人才(学习团队)的相关待遇等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专项经费的预算、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以及考核与监督等方面予以明确,因此须制定《暂行规定》对这些内容予以细化规定。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5章21条,有效期为3年。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专项经费的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第二章明确经费来源及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三章为专项经费的预算、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第四章为考核与监督;第五章为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