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玲: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珠卫医罚〔2017〕046号)并已送达,你至今未履行。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珠卫医罚催〔2017〕04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珠海市卫生监督所(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市卫生监督所407室,电话:2264202)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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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